
涉外案件辦理的六大實務重點
一、管轄
雖然普通外國人犯罪案件管轄權下放到基層,但應當注意刑訴法17條規(guī)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這類對象一般為外國首腦、外長及使領館人員,因此基層公安、檢察機關遇到涉及外國使領館人員時,應注意豁免權問題。
二、主體
外資公司、企業(yè)犯罪是否能認定單位犯罪。2003年最高法研究室答復天津高法“關于韓國注冊企業(yè)在我國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能否按單位犯罪處理”的請示,認可符合我國法人資格的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在我國實施犯罪的,以單位犯罪論處,需要注意該類犯罪是否以單位的身份實施,若不是則為個人犯罪。
三、強制措施
1、注意辦案規(guī)范,保證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367、368條,對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外國犯罪嫌疑人通知使領館以及會見做了相關規(guī)定。
2、對于取保候審移送過來的案件,要及時做好續(xù)保工作。
四、翻譯
普通外國人犯罪案件的辦理,其實與平時案件辦理并無太大區(qū)別,唯一的問題在于語言溝通障礙,在告權、訊問、開庭等涉及語言、文字的過程中,一名優(yōu)秀的翻譯能夠極大提高司法效率。
刑訴法第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目前,我國在刑事訴訟領域尚未對翻譯工作有統(tǒng)一要求,實務工作中,最難的是遇到小語種搭配法律術語,比如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有些詞匯可能翻譯過去對方有些懵,北上廣還好,有些地區(qū)小語種翻譯特別難找,建議準備一套各類文書的英文版,同時注意辦案期限。
翻譯陪同律師會見,要審核翻譯的身份、資質情況,確保其與案件無利害關系。
五、訊問
1、外國人犯罪案件訊問,一定要做好錄音錄像工作。
2、跟翻譯做好溝通,訊問時簡潔問案件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一定要簡潔。
六、起訴
1、檢察機關若做出不起訴決定,要及時同公安機關溝通,解除外國人人身限制措施。
2、起訴書標題要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前綴,同時翻譯一份被告人母語版。
3、起訴書中外國人名字以護照為準。
4、做好庭審預案,給翻譯準備一份開庭報告,并標注關鍵證據做好翻譯準備工作,保證庭審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