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交通事故中的侵權責任
在網約車運營過程中,常常會發(fā)生侵權案件,此時侵權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爭論不休,網約車平臺和網約車司機都不愿意承擔應有的責任,都說自己不是侵權案件中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一件侵權案件的裁決遲遲未決,最終導致乘客所造成的人身、物質損害等無法得到及時賠償。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就需要對網約車司機和網約車平臺的法律關系有深層的認識,這樣才可以明確網約車平臺在侵權案件發(fā)生時究竟應該承擔怎樣的侵權責任。
一、交通事故中的侵權行為
2016年6月,北京市海淀區(qū)的秦女士將網約車平臺、司機以及乘客都告上了法庭,涉及到的主體復雜。這是怎么回事呢?原來是秦女士在毛紡路上騎著自行車時,遇到一輛網約車,網約車的右側門突然被車上乘客打開,秦女士毫無征兆地被車門撞傷了。秦女士當即要求網約車司機賠償醫(yī)藥費用,但是網約車司機拒絕,認為是乘客的做法不當,而乘客自然不依,網約車平臺也推諉責任。沒有辦法得到賠償的秦女士只有把他們全部告上法庭。在《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中有說:“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在本案中,二者之間是有勞動合同關系的,網約車平臺在線上對網約車司機進行委派,網約車司機接單,承載乘客。網約車司機是為乘客提供勞務的,所以網約車平臺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如同這樣一般,例如2017年的一起案件,被告崔洪軍駕駛轎車行駛中,汽車前部撞在同向行駛原告韓麗駕駛的轎車后部,造成雙方車輛受損。最后的判決是由被告崔洪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連帶賠償原告韓麗車輛損失費和替代性交通工具費。從這兩例案件的審理結果上來看,法院基本上認為網約車平臺和司機之間存在著勞動法律關系,這種關系就說明在案件發(fā)生時,二者是不可分離的,但是判決各不相同,一些法院的判決是雙方共同承擔責任,而一些法院僅僅判決網約車平臺一方承擔責任[11]。這表明,即便是《暫行辦法》頒布后,仍存在著案不同判的問題。
試題演練: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由誰承擔責任()(單選)
A、受害人自行承擔責任
B、行為人承擔責任
C、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D、由受害人和行為人平均承擔責任
【答案】D。解析: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一般過錯原則就是由過錯才會有責任,所以不知誰有過錯的話,各自承擔對應的責任。故ABD錯誤,C選項錯誤;本題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