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咱們了解一下什么叫交通肇事罪?所謂的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在去認定交通肇事罪的時候我們通常會看對于這個人而言是否存在逃逸的問題。那為什么逃逸會是一個關鍵點呢?因為在定罪的時候是否逃逸會成為定案的關鍵。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后逃跑的行為。逃逸不僅僅是為了逃避刑事責任我們應當還需要注意的是他還存在逃避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但如果說肇事者逃離現(xiàn)場是為了自首那便不再是肇事逃逸。就比如肇事者被毆打或者面臨被毆打的實際危險而逃離事故現(xiàn)場,然后立即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可以不認定為逃逸。還有一種情形是如果是因為出了事故內(nèi)心恐懼而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或者為了逃避酒精檢測等而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均應認定為逃逸。
不管是在生活中還是在電視劇電影中總會出這么一種狀況就是頂包的問題,這個也是逃逸的一種,例如孩子撞車父親頂包,或者有錢人撞車找沒錢人頂包等等一系列情形。那么我們來看看對于此類情形怎么處理呢?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讓他人頂替,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比比皆是,給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確認定也帶來了更大困難,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損害,且嚴重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應予從嚴懲治。
讓人頂替的情形有多種。有的肇事者讓同車人頂替或者打電話讓人來現(xiàn)場頂替;有的肇事者逃離現(xiàn)場后叫頂替者到現(xiàn)場或者去公安機關投案等等,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為從本質(zhì)上說仍是一種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為,而且還是一種指使他人向司法機關作偽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社會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并從重處罰。處理這類案件,還要區(qū)分肇事者是否逃離了事故現(xiàn)場。對肇事者讓人頂替但自己沒有逃離現(xiàn)場的,可酌情從輕處罰。對頂替者,構(gòu)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去看看關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適用于肇事者因逃逸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情況。如果發(fā)生事故后,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將被害人隱藏、拋棄或者移動至危險地段等積極行為,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發(fā)生再次輾壓等事故死亡的,應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所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本質(zhì)上有區(qū)別,前者是故意犯罪而后者是故意犯罪。
肇事逃逸應當怎么去處罰呢?
首先,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以下拘留。其次,對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gòu)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最后,對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gòu)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