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公共基礎知識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2020年4月以來,媒體網絡報道鮑某某性侵“養(yǎng)女”,引起社會極大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此次刑法修正案新增了一些重點罪名,其中有一罪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現(xiàn)為各位考生介紹此新增亮點罪名。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強奸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此規(guī)定一出,肯定會有不少考生有疑惑: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和強奸罪有什么區(qū)別?現(xiàn)為各位考生介紹:
一、犯罪主體方面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的養(yǎng)父、繼父、學校老師、醫(yī)院護工等才可構成犯罪;但是強奸罪是一般主體即可構成,只要年滿十四周歲以上的一般主體都可構成犯罪。
二、犯罪對象方面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保護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只保護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但是強奸罪保護所有女性的性自由的權利,沒有特別的年齡要求。
三、犯罪行為方面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強調無論被害人同意與否,有無性認知能力、性承諾能力,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一旦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均可構成本罪;但是強奸罪要求必須違背已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的意志強迫發(fā)生性關系,才可構成強奸罪,如果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同意發(fā)生性關系,就不構成強奸罪;但是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
四、綜上所述,我們來看幾個案例:
1.王大壯是剛滿15周歲的小花的班主任,王大壯利用教師的身份強迫小花與之發(fā)生性關系,此時王大壯構成強奸罪和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一行為觸犯數(shù)罪,屬于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一般強奸罪更重)。
2.王大壯是剛滿15周歲的小花的班主任,王大壯利用教師的身份誘騙小花,小花同意與之發(fā)生性關系,此時王大壯不構成強奸罪,但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3.王大壯是剛滿17周歲的小花的班主任,王大壯利用教師的身份強迫小花與之發(fā)生性關系,此時王大壯構成強奸罪,不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4.王大壯是剛滿17周歲的小花的班主任,王大壯利用教師的身份誘騙小花,小花同意與之發(fā)生性關系,此時王大壯不構成強奸罪,也不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