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簡談襲警罪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面世,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今天帶大家了解的就是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襲警罪。
(一)襲警罪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知識點撥:
①犯罪客體:人民警察正常的執(zhí)法管理活動。
②犯罪對象: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③行為手段:使用暴力手段。
2.典型案例:2021年3月2日上午,高某駕駛非法改裝的三輪車,被交警支隊下城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高某因?qū)γ窬垩浩淙嗆嚥粷M,遂持撬棍尾隨該民警至路口人行橫道,揮棍朝民警背后襲擊,造成民警受傷,后高某被其他執(zhí)勤民警奪下鋼棍并制服。同日,杭州市下城區(qū)公安分局對高某以襲警罪立案進行偵查。3月9日,下城區(qū)人民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襲警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二)襲警罪和妨害公務罪的關系
襲警罪是妨害公務罪的特殊罪名。襲警罪的行為對象和手段行為具有特殊性,行為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手段行為必須具有暴力性質(zhì),并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從嚴處罰。
1.對于以威脅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威脅一般是指以告知對他人人身、財產(chǎn)等進行侵害或不利后果為手段,讓人心理產(chǎn)生恐懼或者畏懼感。
2.對于故意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為妨害公務罪。暴力、威脅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現(xiàn)為對于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中應該予以配合的而不予配合,如拒絕提供應提供的證據(jù)、查閱的資料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