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民法要點之無因管理
民法作為事業(yè)單位考試中的重點,其考查熱度一直居高不下。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實施,又進一步提升了全民學法、守法的熱潮。那么今天我們就來學習一個民法中的重要知識點—無因管理,以及在事業(yè)單位的考試中會如何考查該部分內(nèi)容。
一、考查要點
無因管理作為民法中的一個重要知識點,其考查方式主要是案例考查。出題形式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定義考查,結合定義選出案例中屬于無因管理的情形;二是對無因管理法律效果的考查,通過對案例的分析選出符合其法律效果的情形。
二、知識詳解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愿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為本人。
【考點點撥】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為他人管理事務,“事務”是指有關人們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項。它可以是有關財產(chǎn)的事項,也可以是有關非財產(chǎn)的事項。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讓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比如:“張三誤將自己牛看成李四而幫忙飼養(yǎng),則不屬于無因管理”。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如誤將他人的是看成自己的事務而進行管理,即使客觀上進行了管理,但是缺乏主觀要件,也不屬于無因管理。比如:“甲誤將他人的牛看成自己的而幫忙飼養(yǎng),則同樣不屬于無因管理”。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的“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下列情況下就不能發(fā)生無因管理:一是管理人負有法定義務,二是管理人負有約定義務。比如:“父親看到兒子受傷,即使將兒子送去醫(yī)院,就不屬于無因管理”。
(二)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現(xiàn)在無因管理一經(jīng)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產(chǎn)生債的關系。具體而言,管理人的權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考點點撥】無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產(chǎn)生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務而遭受財產(chǎn)或人身損失,受益人應當適當補償管理人的損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務關系,也就是無因管理之債。因此管理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管理事務造成損失請求受益人進行適當補償。但是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無因管理是管理人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以此管理人不得向受益人索要報酬。
【試題練習】(多選)張某外出,臺風將至。鄰居李某擔心張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風刮倒,禍及自家,就雇人用幾根木料支撐住張某的房子,但張某的房子仍然不敵臺風,倒塌之際壓死了李某養(yǎng)的數(shù)只雞。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李某初衷是為自己,故不構成無因管理
B.房屋最終倒塌,未達管理效果,故無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D.張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費用,但應賠償房屋倒塌給李某造成的損失
【答案】C【解析】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事實行為,由此所生之債為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1.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2.客觀上管理了別人的事務3.主觀上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許管理人在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的同時,為自己的利益實施管理或服務行為。故選項A錯誤。對于無因管理的效果而言,即使管理無效果,也不影響無因管理的定性。故選項B錯誤。無因管理的效力: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損失,花費的必要費用,都由被管理人承擔,但不能要求勞務費、報酬,故選項D錯誤。故本題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