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碰瓷”到底犯什么罪?
近年來,“碰瓷”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后果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長期對此深痛惡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明確了“碰瓷”的罪與罰,為辦理相關案件提供重要指導。
根據(jù)《指導意見》,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此次《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以統(tǒng)一司法標準和尺度,將“碰瓷”的常見情形分為兩類:
一類是詐騙類。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
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制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guī)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碰瓷”并非刑法意義上的特定罪行,自身包含多種行為類型,故被與之對應進行定罪量刑。“碰瓷”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諸多罪名。
詐騙罪案例
濱海縣人民檢察院訴陳德強、劉建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詐騙罪
【案號】(2013)濱刑二初字第0161號
【審理法院】濱海縣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案例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德強、劉建、徐剛、陳德剛、戴佳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碰瓷”的手段,虛構事實,多次在濱海縣、阜寧縣、射陽縣及鹽城市區(qū)等地,流竄作案,騙取被害人的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均構成詐騙罪。
【《指導意見》依據(jù)】實施“碰瓷”,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保險詐騙罪案例
馬劍斌、王士成等敲詐勒索罪王嘉敲詐勒索罪、保險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由】敲詐勒索罪/保險詐騙罪
【案號】(2018)蘇06刑終509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二審
【案例要旨】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嘉與馬劍斌等人合謀采用汽車故意碰撞酒駕司機駕駛的汽車等手段實施碰瓷敲詐,后王嘉駕駛蘇F×××××小型轎車,在南通市崇川區(qū)躍龍路廣濟門診部附近故意碰撞金某丙的蘇F×××××小型轎車。因未能索要到錢款,被告人王嘉隱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實,于2018年3月21日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提出理賠申請,騙得理賠款人民幣15710元。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王嘉違反保險法規(guī),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
【《指導意見》依據(jù)】實施“碰瓷”,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敲詐勒索罪案例
王盛高、嚴丁等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敲詐勒索罪
【案號】(2017)贛0302刑初112號
【審理法院】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案例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王盛高、嚴丁、藍正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碰瓷”方式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以交通事故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要挾索要被害人人民幣1.5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指導意見》依據(jù)】實施“碰瓷”,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guī)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相要挾的;
3.以揭露現(xiàn)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
4.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實施侵害的。
搶劫罪案例
蘆某某搶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搶劫罪
【案號】(2015)迎刑初字第655號
【審理法院】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案例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蘆某某無視國法,多次采用“碰瓷“的方法接近被害人后,持仿真手槍式打火機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強迫被害人交出錢財,其行為符合未使用暴力的轉化型搶劫犯罪,構成搶劫罪
【《指導意見》依據(jù)】實施“碰瓷”,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盜竊罪案例
李某甲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詐騙罪
【案號】(2013)濱刑二初字第0161號
【審理法院】濱海縣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案例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目無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碰瓷方式盜竊公民的私有合法財產,數(shù)額較大,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已構成盜竊罪。
【《指導意見》依據(jù)】實施“碰瓷”,采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處罰。
搶奪罪案例
鄧偉搶奪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搶奪罪
【案號】(2017)川0107刑初158號
【審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案例要旨】被告人鄧偉在本市武侯區(qū)武青橋輔道,采用碰瓷方式將被害人秦某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逼停,并在威脅秦某某買藥時,趁秦某某不備將其駕駛的一輛紅色“奇蕾”牌電動自行車騎走,后變賣揮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
【《指導意見》依據(jù)】實施“碰瓷”,采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處罰。
故意毀壞財物罪案例
李某某、鄭某某、奉某某、鄧某某故意毀壞財物、持有假幣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故意毀壞財物罪/持有、使用假幣罪
【案號】(2016)蘇0505刑初417號
【審理法院】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案例要旨】經審理查明,四被告人相互配合在G42高速公路、申嘉湖高速公路等處,先后十次實施碰瓷作案,劃擦他人車輛,偽造交通事故,騙取財物。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鄭某某、奉某某、鄧某某共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指導意見》依據(jù)】實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毀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罪案例
封某故意傷害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由】故意傷害罪
【案號】(2018)云23刑終56號
【審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二審
【案例要旨】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封某伙同張某、倪某(另案處理)在實施“碰瓷”的過程中與被害人鄧某發(fā)生廝打,致鄧某輕傷二級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指導意見》依據(jù)】為實施“碰瓷”而故意殺害、傷害他人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xiàn)團伙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qū)形成黑惡勢力。與單個主體實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實施、通過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實施的“碰瓷”犯罪的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指導意見》特別明確,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guī)定對于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有利于鏟除此類犯罪組織的根基,凈化社會環(huán)境。
《指導意見》還規(guī)定,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被“碰瓷”怎么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報告中提出,嚴懲“碰瓷”,群眾遭遇“碰瓷”別私了,法律替你撐腰。事實上,“碰瓷”行為之所以能夠成功,關鍵還在于很多碰到此類事件的車主有息事寧人的想法,他們在遇到這種事情后往往不愿意報警,而“碰瓷”者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是很清楚的,如果說大家都有了報警意識,很多“碰瓷”者的口氣都會弱下來,甚至是偷偷地溜走。
由于他人“碰瓷”導致人身財產損害,可委托專業(yè)的刑事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決不讓“碰瓷”者從“碰瓷”中得到任何利益,等待他們的只能是法律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