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用收藏!公安機關辦案時間匯總表
行政案件 | |||||
名稱 | 時間 | 延長程序 | 延長時間 | ||
繼續(xù)盤問 | 12小時→24小時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延長至48小時 | ||
詢問 | 8小時 | 情況復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 | 不得超過24小時 | ||
扣押、扣留、查封 | 30日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延長30日 | ||
拘留審查(涉外) | 30日 | 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 | 延長至60日 | ||
辦理治安案件 | 30日 | 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 | 延長30日 | ||
刑事案件 | |||||
名稱 | 時間 | 延長程序 | 延長時間 | ||
傳喚、拘傳 | 12小時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不得超過24小時 | ||
提請檢察院批捕 | 拘留后3日內(nèi)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延長1—4日/ | ||
逮捕 | 2個月 | (一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延長1個月 | 延長至 | |
(重大)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延長2個月/ | 延長至 | |||
凍結(jié)存款、 | 6個月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每次續(xù)凍 | ||
凍結(jié)債券、股票、 | 2年 | 每次續(xù)凍 | |||
處分 | |||||
名稱 | 時長 | 程序 | |||
禁閉 | 1—7天 | 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長批準;申訴24小時內(nèi)決定 | |||
停職 | 10—60天 | 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長批準;申訴5天內(nèi)決定 | |||
警告 | 6個月 | 任免機關領導成員討論 | |||
記過 | 12個月 | ||||
記大過 | 18個月 | ||||
降級、撤職 | 24個月 | ||||
行政案件 | |||||
名稱 | 時長 | 程序 | |||
申請回避 | 2日內(nèi) | 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 |||
治安案件移送 | 24小時內(nèi) | 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并告知當事人 | |||
鑒定意見的送達 | 5日內(nèi) | 公安機關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 |||
重新鑒定的申請/ | 3日內(nèi)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重新鑒定一次為限; | |||
行政處罰決定送達 | 2日內(nèi) | 公安機關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送達被侵害人 | |||
行政拘留合并執(zhí)行 | 20日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 |||
再次調(diào)解 | 7個工作日內(nèi) | 第一次調(diào)解后的7個工作日之內(nèi)完成 | |||
繳納罰款 | 15日內(nèi) | 到指定銀行繳納 | |||
對外國人實施 | 24小時內(nèi) | 出示拘留審查決定書,24小時內(nèi)進行詢問 | |||
行政處罰決定 | 7日內(nèi) | 公安機關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 | |||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 2日內(nèi) | 公安機關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 | |||
公告送達 | 不少于60日 | 無法直接送達、代收、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的 | |||
當場處罰決定報備 | 24小時內(nèi)/2日內(nèi) | 人民警察/交警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 |||
當場實施行政強制 | 24小時內(nèi) | 如果是對物采取強制措施是24小時, | |||
聽證的申請/決定 | 5日內(nèi)/2日內(nèi) | 辦案部門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后 | |||
聽證通知書的送達 | 舉行聽證7日前 | 公安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 | |||
刑事案件 | |||||
名稱 | 時長 | 程序 | |||
拘留后的訊問 | 24小時內(nèi) | 應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 | |||
取保候?qū)?/span> | 不得超過12個月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
監(jiān)視居住 | 不得超過6個月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
拘留后送看守所 | 24小時內(nèi)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 |||
逮捕后送看守所 | 立即 | 必須出示逮捕證 | |||
拘留/逮捕后 | 24小時內(nèi) | 制作拘留/逮捕通知書 | |||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 3日內(nèi) | 公檢法收到申請后3日內(nèi)作出決定 | |||
查封、扣押的解除 | 3日內(nèi) | 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 | |||
凍結(jié)的解除 | 3日內(nèi) | 通知金融機構(gòu)并通知被凍結(jié)人 | |||
補充偵查 | 1個月 |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 |||
不予立案的送達 | 3日內(nèi) | 送達控告人 | |||
不予立案復議 | 7日內(nèi) | 對不予立案不服,向作出決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 |||
不予立案復議決定 | 7日內(nèi) | 原決定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 |||
不予立案復核 | 7日內(nèi) | 對復議決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 |||
不予立案復核決定 | 7日內(nèi) | 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 | |||
說明不立案理由 | 7日內(nèi) | 公安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回復檢察院 | |||
通知立案 | 15日內(nèi) |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15日內(nèi)立案 | |||
行政執(zhí)法機關 | 3日內(nèi) | 決定立案的書面通知移送機關; | |||
移送刑案不予立案 | 3日內(nèi) | 移送機關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 |||
移送案件通知家屬 | 3日內(nèi)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 | |||
補充/ | 3日內(nèi)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 | |||
違法/犯罪行為 | 追究時效/追訴時效 | ||||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 6個月內(nèi) | ||||
其他違法行為 | 2年內(nèi) | ||||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 | 延長至5年 | ||||
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 | 5年 | ||||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 | 10年 | ||||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 | 15年 | ||||
法定最高刑無期徒刑、死刑 | 20年;20年后必須追訴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