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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行政傳喚的知識點匯總
      2025-04-20 03:38
      來源:政華公考

      關于行政傳喚的知識點匯總

      傳喚是公安機關通知違法嫌疑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執(zhí)法活動。它是公安機關經(jīng)常使用的一種調查手段。收集匯總了關于行政傳喚的有關知識點,供大家參考。

      相關法律規(guī)定

      0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jīng)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0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jīng)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jīng)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jīng)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guī)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jīng)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并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

      相關知識點

      一、關于傳喚地點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六條: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1.《程序規(guī)定》為什么對詢問地點單獨作出規(guī)定

      一般而言,辦案人民警察詢問違法嫌疑人,大部分是將其帶至公安機關進行詢問。但在實踐中,辦案人民警察也可能會選擇在公安機關以外的地方進行詢問,有的是應違法嫌疑人的請求,也有的是根據(jù)所辦案件的實際需要,為提高行政執(zhí)法效率,方便詢問而確定詢問地點。這主要是考慮到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在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地方進行詢問更有利于提高行政執(zhí)法效率,詢問效果會更好。由辦案人民警察確定詢問地點,也是為了方便違法嫌疑人接受詢問,避免因將違法嫌疑人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詢問帶來的不便或者其他影響,從而更好地保障違法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執(zhí)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根據(jù)違法嫌疑人的不同情況和辦案工作的需要,認為到違法嫌疑人的住處或者單位進行詢問更為合適的,完全可以到上述地點進行詢問。

      2.如何理解“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詢問

      所謂違法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違法嫌疑人被傳喚時所在的市、縣,而無需考慮被傳喚時所在市、縣是違法嫌疑人的戶籍所在地還是其暫住地。這樣規(guī)定旨在防止辦案人民警察對違法嫌疑人進行異地傳喚。所謂指定地點,可以是公安機關辦案場所,也可以是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地方,如村委會、居委會,還可以是公安機關認定或者違法嫌疑人提出且經(jīng)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地方。從執(zhí)法安全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而言,詢問地點應當盡量選擇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

      3.將違法嫌疑人傳喚至公安機關以外的地方進行詢問,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將違法嫌疑人傳喚至公安機關以外的地方進行詢問,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要注意詢問地點既要有利于公安機關辦案,也要方便違法嫌疑人接受詢問;二是要注意安全,既要保護違法嫌疑人的安全,防止發(fā)生意外事件,同時也要注意保護辦案人民警察的安全,防止發(fā)生被圍攻、被襲擊等事件;三是要盡量避免外來干擾,特別是在違法嫌疑人的住處或者單位進行詢問時,不要讓無關人員進出詢問地點或者在詢問地點逗留等,以確保詢問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關于傳喚方式

      1.傳喚證傳喚,亦稱書面?zhèn)鲉?/span>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jīng)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guī)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違法嫌疑人)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和離開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那么,傳喚證是否僅適用于違法嫌疑人?

      答案是肯定的。傳喚證應當只適用于行政案件的違法嫌疑人,對于證人、被侵害人不得使用傳喚證傳喚。對與違法行為有某些牽連,但又不能確定為違法嫌疑人的,不應使用傳喚證傳喚其到案接受詢問。

      2.口頭傳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jīng)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jīng)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guī)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傳喚時應告知傳喚違法嫌疑人的原因和依據(jù),如可以這樣告知:“你因涉嫌……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對你口頭傳喚,請你跟我到派出所或者指定地點接受調查。

      如何理解條文中的“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法嫌疑人”呢?

      現(xiàn)場,是指發(fā)生案件或者事故的場所以及該場所在發(fā)生案件或者事故時的狀況。這里的“現(xiàn)場”,應當是指發(fā)現(xiàn)違法嫌疑人的地點或者場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釋義及實務指南》一書認為,本條所稱的“現(xiàn)場”,既可以是案發(fā)現(xiàn)場,也可以是在案發(fā)現(xiàn)場之外其他發(fā)現(xiàn)違法嫌疑人的地點,但無論是哪個地點或者場所,也無論辦案人民警察是在案發(fā)現(xiàn)場還是在案發(fā)現(xiàn)場外,進行案件調查或日常工作中發(fā)現(xiàn)或抓獲的違法嫌疑人,都可以口頭傳喚。比如,對已經(jīng)確定為違法嫌疑人,雖然在其實施違法行為時沒有被查獲,但辦案人民警察在事后工作中發(fā)現(xiàn)了該違法嫌疑人,也可以口頭傳喚。當然,對違法嫌疑人是否實施口頭傳喚,辦案人民警察有自由裁量權。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法嫌疑人,辦案人民警察可根據(jù)當時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口頭傳喚是否應當補辦傳喚手續(xù)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對口頭傳喚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jīng)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沒有要求補辦傳喚手續(xù)。但是,如果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依法進行強制傳喚的,辦案民警應當依照《程序規(guī)定》第56條的規(guī)定,在返回單位后立即向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

      3.強制傳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jīng)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并通知其家屬。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強制傳喚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限制人自由權利的行政強制措施:對違法嫌疑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xù)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對恐怖活動嫌疑人采取約束措施等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jīng)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j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xiàn)場筆錄;

      (八)現(xiàn)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現(xiàn)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條

      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jīng)達到或者條件已經(jīng)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jīng)批準;

      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j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并在現(xiàn)場筆錄中注明;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制作現(xiàn)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注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后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lián)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程序。勘驗、檢查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的,不再制作現(xiàn)場筆錄。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全程錄音錄像,已經(jīng)具備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實質要素的,可以替代書面現(xiàn)場筆錄,但應當對視聽資料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說明。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后立即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

      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強制傳喚如何依法使用警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zhí)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guī)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三、關于傳喚時間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注意: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傳喚至24小時,只有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是前置條件。

      【實務問題】

      1.被傳喚人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是否可由辦案人民警察填寫?

      根據(jù)本條要求,被傳喚人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應當由違法嫌疑人如實填寫,只有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才可由辦案人民警察填寫,主要有以下情形

      1)違法嫌疑人本人要求辦案人民警察填寫,并由違法嫌疑人本人簽名確認的,可由辦案人民警察填寫。

      2)違法嫌疑人因不識字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填寫的,也可由辦案人民警察代為填寫,但必須由違法嫌疑人簽名確認對違法嫌疑人不識字的,在向其宣讀后,要求違法嫌疑人在傳喚證上捺指印確認。

      3)前述兩種情形是違法嫌疑人不拒絕填寫的情形,在實踐中也經(jīng)常出現(xiàn)違法嫌疑人拒絕填寫的情形,這時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被傳喚人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并在傳喚證上注明違法嫌疑人拒絕填寫的情況。

      2.被傳喚人到案時間如何計算

      被傳喚人到案時間,是指被傳喚人到達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詢問地點的時間。既不能從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開始計算,也不能從開始詢問時開始計算。

      一方面,如果從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開始計算到案時間,有可能將路途時間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這勢必影響公安機關正常的辦案期限,有時甚至會出現(xiàn)違法嫌疑人尚未到達公安機關或者指定詢問地點,就已超過詢問查證期限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從公安機關對被傳喚人開始詢問時開始計算,就有可能發(fā)生這種情形違法嫌疑人到達后,公安機關不及時進行詢問,致使違法嫌疑人在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詢問地點的時間客觀上超過法定期限,從而侵犯被傳喚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此,本條規(guī)定的到案時間是被傳喚人到達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詢問地點之時。為切實保護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這一時間要精確到分鐘,辦案人民警察在制作相關法律文書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

      3.如何理解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進行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這既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防止案件拖延辦理,又有利于防止詢問查證時間過長,侵害違法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這里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是指一次詢問查證持續(xù)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后,詢問查證時間已滿8小時的,應當立即結束詢問查證。同一張傳喚證只能使用一次,不能多次重復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并不意味著只能對其進行一次詢問查證,辦案人民警察根據(jù)實際需要,可視情多次進行詢問查證,每次詢問查證時間可不一致,但無論進行幾次詢問查證,違法嫌疑人從到達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直到其自由離開的時間總共不得超過8小時。

      4.在何種條件下,對被傳喚人的詢問查證時間可超過8小時延長期限最長是多長時間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對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適用范圍僅限于案情復雜且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至于是否屬于案情復雜,可由辦案人民警察視案情需要決定。有些案件雖然案情復雜,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能對違法嫌疑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則不得延長詢問查證時間。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指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違法嫌疑人存在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可能性,而不是指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這主要是因為最終的處理結果要經(jīng)過公安機關內部的審批手續(xù),辦案人民警察只能提供初步的處理意見,而且在詢問查證時,辦案人民警察無法確定對違法行為人的最終處理決定。在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能對違法嫌疑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情況下,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個小時,這并不意味著公安機關在24小時以內詢問查證結束后,必須對違法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2)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即對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違法嫌疑人的傳喚時間總共不得超過24小時,而不是在原有8小時基礎上,再行延長24小時。這也就是說,在該種情況下,對違法嫌疑人詢問查證的時間從其被帶至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時起到違法嫌疑人離開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詢問查證時間已滿24小時的,應當立即結束詢問查證。

      3)并不是說對符合規(guī)定情形的行政案件的詢問查證時間都要達到24小時,如果能在較短時間內完成詢問查證工作,且沒有必要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或者未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就應當立即釋放違法嫌疑人,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對被傳喚人詢問查證時間超過8小時的,是否需要經(jīng)過批準

      根據(jù)《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書面?zhèn)鲉緯r,可以一并審批詢問查證時間。對經(jīng)過詢問查證,屬于“情況復雜”,且“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需要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適用超過8小時詢問查證時間的,需口頭或者書面報經(jīng)公安機關或者其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對口頭報批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記錄在案。

      6.對違法嫌疑人是否只能傳喚一次

      從有利于調查案件和保護違法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束詢問查證的,就應立即釋放違法嫌疑人。如果需要繼續(xù)查證,可以再次進行傳喚。總之,傳喚旨在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詢問,以查清案件事實和證據(jù),但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限制違法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對兩次傳喚之間應當間隔多長時間才不算是連續(xù)傳喚,《程序規(guī)定》未作具體要求,但從立法保護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的本意而言,間隔時間應當以保障被傳喚人有充足的時間休息、調整為宜。

      7.非經(jīng)強制傳喚的,是否可以限制違法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詢問查證

      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對不符合強制傳喚條件的違法嫌疑人,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詢問查證,公安機關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限制其人身自由。從目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看,只有對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違法嫌疑人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強制傳喚。對于其他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違法嫌疑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條件下不得強制傳喚,也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詢問查證。

      8.超期限詢問查證的,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為保證公安機關嚴格執(zhí)法,防止公安機關不及時詢問查證或者超期限進行詢問查證,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6條對此作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即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是否對所有的違法嫌疑人都應當進行傳喚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程序規(guī)定》都沒有要求對所有的違法嫌疑人進行傳喚。在實際執(zhí)法工作中,對一些違法嫌疑人主動投案或者自覺接受詢問的,也可以不進行傳喚。因此,本條關于傳喚的規(guī)定限于需要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至于如何判斷是否需要傳喚,由辦案人民警察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形決定。另外,辦案人民警察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詢問的,一般不必持傳喚證,但應當向違法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證,表明身份。當然,如有違法嫌疑人拒不配合等特殊情況,辦案民警也可以視情辦理傳喚手續(xù)。

      四、關于傳喚通知家屬

      對于傳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都有規(guī)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或者在實施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當事人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lián)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這主要是關于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時,通知當事人家屬的規(guī)定。如果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時,當事人家屬在現(xiàn)場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的名稱、理由、地點和期限。

      “地點”,是指對當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地點。比如,辦案人民警察將當事人強制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詢問時,應當告知其家屬將其帶至公安機關詢問的情況。“期限,是指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期限。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對強制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告知當事人家屬是8小時之內還是24小時之內。當事人家屬不在現(xiàn)場的,則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后立即通過多種方式如電話、短信、傳真以及其他方式盡快通知當事人家屬,避免因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人的家屬找不到其行蹤而到處尋找甚至報警。違法嫌疑人不交代本人身份或者拒不提供其家屬聯(lián)系方式,使辦案人民警察客觀上無法通知其家屬,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考慮到通知家屬的情況是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是辦案人民警察的法定職責,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民警的執(zhí)法行為,《程序規(guī)定》要求不管是否已經(jīng)告知、通知了違法嫌疑人的家屬,辦案民警都要在詢問筆錄中將有關情況注明,無法通知的,應當注明是因為當事人身份不明無法通知還是因為當事人拒不提供家屬聯(lián)系方式無法通知,抑或是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無法通知。

      五、關于異地執(zhí)行傳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辦理行政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xié)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xié)作函件。負責協(xié)作的公安機關接到請求協(xié)作的函件后,應當辦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需要到異地執(zhí)行傳喚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持傳喚證、辦案協(xié)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證,與協(xié)作地公安機關聯(lián)系,在協(xié)作地公安機關的協(xié)作下進行傳喚。協(xié)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xié)助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單位進行詢問。

      注意:異地傳喚不是異地抓人,也就是說只能傳喚違法嫌疑人至其所在市、縣內(異地)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單位(也在異地)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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