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周潤龍、朱兵畢販賣、運輸毒品和非法運輸槍支、彈藥一案
案件
周潤龍,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漢族。
朱兵畢,男, 1972年4月20日出生,漢族。1997年6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
被告人周潤龍、朱兵畢商定分別出資共同到中緬邊境購買毒品,后周潤龍、朱兵畢邀約多人一同前往。
2012年12月7日,周潤龍、朱兵畢等人駕車從云南省昆明市前往臨滄市的中緬邊境。次日凌晨,周潤龍、朱兵畢等人在購得毒品后駕車返回昆明市。
當(dāng)日10時許,周潤龍、朱兵畢等人途經(jīng)云南省雙江縣沙河鄉(xiāng)中寨公路時被抓獲,公安人員從周潤龍乘坐的車牌號為云AQA867的豐田牌越野車的后備箱中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87244克,海洛因1382克及八一式自動步槍1支、軍用手槍2枝、槍彈110發(fā),在該車的眼鏡盒處查獲周潤龍放置的甲基苯丙胺片劑1.2克。后公安人員又在周潤龍租住的昆明市春城鄰里小區(qū)房屋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98克。
判決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和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分別判處周潤龍、朱兵畢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了對周潤龍、朱兵畢的死刑判決。
案例二
木爾吃黑、公丈爾吉運輸毒品一案
案件
木爾吃黑,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彝族。2008年11月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公丈爾吉,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彝族。
2016年8月22日16時許,被告人木爾吃黑與同案被告人公丈爾吉攜帶毒品海洛因租乘車牌為云SF4357的出租車從云南省永德縣前往云南省南澗縣,當(dāng)車輛途經(jīng)永德縣永康鎮(zhèn)羊勐線端德大橋橋頭路段時,遇民警公開查緝,公丈爾吉趁民警檢查之機逃跑,被民警抓獲。民警當(dāng)場從木爾吃黑、公丈爾吉攜帶的一個灰色雙肩包內(nèi)查獲用黃色膠帶包裹的海洛因20塊,凈重7018.5克。
判決
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木爾吃黑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公丈爾吉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zhǔn)對公丈爾吉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判決并將木爾吃黑的死刑判決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了對木爾吃黑的死刑判決。
案例三
唐志杰販賣、運輸毒品一案
案件
唐志杰,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漢族。
被告人唐志杰與他人共同出資160余萬元,共謀從云南省購買甲基苯丙胺片劑后運至湖南省販賣。
2014年7月初,唐志杰指使他人從湖南省前往云南省勐海縣勐混鎮(zhèn)購買毒品并運至湖南省永州市販賣。
2014年9月初,唐志杰安排他人在云南省景洪市購買了一輛車牌號為云KH5918的江鈴牌輕型貨車用于運送甲基苯丙胺片劑。同月中旬,唐志杰等人共同出資258萬元,并于同年10月1日到景洪購買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
次日9時許,在其安排的人員駕車返回湖南省途中,民警從車輛后排座及后備箱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141800克。
同日17時20分,公安人員在永州市冷水灘區(qū)金水灣商業(yè)城1320號房間內(nèi)將唐志杰抓獲,當(dāng)場從其所住房間內(nèi)查獲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劑。
判決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唐志杰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了對唐志杰的死刑判決。
案例四
朱龍翠運輸毒品一案
案件
朱龍翠,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漢族。
2015年5月26日晚,朱龍翠與同案陳某聰在云南省昆明市將甲基苯丙胺片劑交由同案杜某兵、朱某順運往四川省。次日凌晨1時許,杜某兵、朱某順駕駛車牌號為云AC778W的別克牌轎車行至昆曲高速公路昆明市嚴家山加油站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dāng)場從該車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20355克。
2015年6月1日,朱龍翠、同案陳某聰邀約同案寧某華共同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并指使寧某華租車。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與攜帶甲基苯丙胺片劑的同案陳某邦會合后,朱龍翠指使陳某聰駕駛車牌號為云AX789Q的豐田牌越野車在前探路,寧某華駕駛車牌號為云AT1F07的奔馳牌轎車與朱龍翠、陳某邦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尾隨其后,欲前往四川省。
當(dāng)日18時許,公安人員在昆曲高速公路昆明市小哨服務(wù)區(qū)將四人抓獲,當(dāng)場從奔馳牌轎車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6197.4克。
判決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朱龍翠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了對朱龍翠的死刑判決。
案例五
楊學(xué)志運輸毒品一案
案件
楊學(xué)志,男, 1971年8月24日出生,漢族。
2016年9月8日,楊學(xué)志攜帶毒品海洛因駕駛車牌號為云MQ9815的東風(fēng)越野車途經(jīng)云南省永德縣、鳳慶縣、云縣、祥云縣等地行駛至大理市。
次日14時許,公安人員們在大理市感通寺中國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抓獲楊學(xué)志,當(dāng)場從東風(fēng)越野車后備箱放置備胎處查獲海洛因32塊,凈重11454.6克。
判決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楊學(xué)志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了對楊學(xué)志的死刑判決。
案例六
趙德華運輸毒品一案
案件
趙德華,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漢族。
2017年8月18日,云南省墨江縣公安局警務(wù)站民警在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線K262+300M處開展公開查緝,當(dāng)日20時45分,在對由普洱市方向駛來的由被告人趙德華獨自駕駛的湘E118N2號皮卡車進行例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車有改裝過的痕跡,后民警帶著趙德華將湘E118N2號皮卡車開至墨江縣鷹祥修理廠進行檢查。
2017年8月19日0時15分許,民警在由墨江縣鷹祥修理廠修理工切割開的湘E118N2號皮卡車貨箱底部夾層內(nèi)發(fā)現(xiàn)毒品,隨后民警按照被告人趙德華的供述,將該車貨箱底部的四顆螺栓拆開后將貨箱抬起,從湘E118N2號皮卡車貨箱底部夾層內(nèi)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17包,共計凈重66200克;查獲毒品海洛因32塊,共計凈重11250克。
判決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趙德華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了對趙德華的死刑判決。
案例七
王高峰、王迪走私、運輸毒品一案
案件
王高峰,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漢族。
王迪,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漢族。
被告人王高峰和被告人王迪分別受人指使各自攜帶毒品從緬甸老街走私、運輸前往中國大理。2018年7 月13日,二人攜帶毒品從緬甸走私入境至臨滄市鎮(zhèn)康縣南傘鎮(zhèn)。同月14日,二人攜帶毒品乘坐車牌號為云SQ5899汽車從南傘前往大理祥云,17時許,當(dāng)車輛行至臨滄市云縣三江半島小區(qū)旁公路邊時被偵查人員現(xiàn)場查獲,當(dāng)場從王高峰攜帶的密碼箱夾層內(nèi)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凈重1985克, 從王迪攜帶的編織袋內(nèi)查獲毒品海洛因134顆,凈重1387克。
判決
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走私、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王高峰、王迪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目前,該案在上訴、抗訴法定期間。
案例八
林道鐘、梁磊磊運輸毒品一案
案件
林道鐘,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漢族。
梁磊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林道鐘、梁磊磊明知是毒品仍共同藏帶海洛因,持當(dāng)日昆明南至鄠邑的G2854次旅客列車車票從昆明南火車站進站乘車。
當(dāng)日10時30分,民警在該站3B檢票口抓獲梁磊磊,并通過X光透視檢查,從其體內(nèi)查獲海洛因336.94克。梁磊磊被抓獲后交代其還有體內(nèi)藏毒的同行人,并交代了此人
的體貌特征。
民警根據(jù)梁磊磊的交代,于同日10時50分,在該站候車室1A檢票口抓獲了其同行人林道鐘,
經(jīng)檢查,從梁磊磊體內(nèi)和其隨身攜帶的一黑色雙肩包
內(nèi)查獲海洛因344.15克。
判決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林道鐘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萬元;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梁磊磊有期
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目前,該案在上訴、抗訴法定期間。
案例九
馬慶菊、張承行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案件
馬慶菊,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
張承行,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漢族。
2016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馬慶菊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張承行多次以冰毒片劑每顆25元至30元不等的價格或以每袋冰毒晶體100元的價格,先后在建水縣臨安鎮(zhèn)酸角樹車站附近、紅井街附近、建水縣第五小學(xué)附近等地多次販賣毒品給多人。
其中,馬慶菊分別向馬某、蘇某偉、李某兵、譚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4.5克、9.84克、1.44克、3.42克。張承行共計給向蘇某偉、任某友、楊某忠共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克。
2018年6月10日17時許,馬慶菊攜帶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建水縣臨安鎮(zhèn)紅井街欲與蘇某偉交易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當(dāng)場從其身上右褲包內(nèi)查獲30顆紅色片劑狀毒品可疑物。后民警在馬慶菊租住房屋內(nèi)的床頭柜、簡易衣柜等處查獲紅色片劑狀毒品可疑物2770顆,查獲用塑料自封袋包裹的透明晶體可疑物18袋。經(jīng)稱量和鑒定,查獲的毒品可疑物凈重274.06克,均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張承行多次容留蘇某偉、任某友、楊某忠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內(nèi)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判決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馬慶菊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張承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5千元。
目前,該案在上訴、抗訴法定期間。
案例十
楊開免販賣毒品一案
案件
楊開免,男,1998年11月6日出生,漢族。
2019年1月,被告人楊開免(吸毒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4次向3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8粒,收取毒資1100元,經(jīng)偵查實驗,28粒甲基苯丙胺片劑約為2.611克。
其中,以200元人民幣的價格販賣給王某3粒“WY”型號甲基苯丙胺片劑;以400元人民幣的價格販賣給李某一9粒“881”型號甲基苯丙胺片劑;以500元人民幣的價格販賣給楊某16粒“WY”型號甲基苯丙胺片劑。
判決
施甸縣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楊開免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同時沒收作為犯罪工具使用的OPPO牌手機一部,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1100元。
目前,該案在上訴、抗訴法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