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專業(yè)科目必會的考點(一)
1.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索和檢查。
2.扣押物證、證書:是指偵察機關依法強制收取和扣留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的一種偵察方法。
3.鑒定:是指偵察機關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作成鑒定結論的訴訟活動。
4.通緝:是指公安機關在偵察過程中,對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緝拿歸案的一種偵察方法。
5.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種強制方法。
6.拘傳:是指公安機關、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7.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偵察和審判,并隨叫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8.監(jiān)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動的一種強制方法。
9.拘留:指公安機關、民檢察院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臨時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10.逮捕:是指公安機關、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察和審判的進行,依法采取的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方法。
11.公安行政執(zhí)法: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從而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12.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外部事務的管理活動。
13.公安行政處罰:公安行政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實施的行政制裁。
14.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定職權和程序,采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或者強制其履行某種義務的公安行政執(zhí)法行為。
15.公安行政強制執(zhí)行:公安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相對人不履行公安機關作出的、已發(fā)生效力的執(zhí)行性行政決定時,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執(zhí)法行為。
16.治安管理處罰概念: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人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財產或其他權利的行政處罰。
17.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強制關押在專門處所,在一定的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以示懲戒的一種行政處罰方法。
18.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刑法規(guī)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19.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保護的,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20.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觀要件: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保護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各種客觀事實,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對象等。
2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是指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
2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對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里態(tài)度。
23.勞動教養(yǎng):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經(jīng)處罰仍不改悔,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所實施的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24.收容教育:是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25.強制戒毒:是指公安機關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26.收容教養(yǎng):是指對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犯罪人員,集中進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職業(yè)技術教育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27.公安執(zhí)法監(jiān)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機關以及公民和社會組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活動和遵守紀律的情況所實施的監(jiān)督。
28.督察制度:是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制度。
29.法制部門的監(jiān)督:是指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代表本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本級公安機關所屬業(yè)務部門、派出機構及其人民警察的執(zhí)法活動實施的監(jiān)督。
30.公安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請,由受理的公安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決定的活動。
31.公安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32.公安行政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33.公安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偵查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34.國家權利機關的監(jiān)督: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zhí)法活動的監(jiān)督。
35.行政監(jiān)察監(jiān)督:是指行政監(jiān)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決定、命令的情況和違法違紀行為所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36.檢察監(jiān)督: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執(zhí)行法律的情況進行的法律監(jiān)督。
37.立案監(jiān)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所進行的監(jiān)督。
38.審查監(jiān)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偵察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決定的活動。
39.行政訴訟監(jiān)督:是指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行政審判權,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促使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監(jiān)督形式。
40.社會監(jiān)督:是指來自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zhí)法活動的監(jiān)督。
41.公安隊伍建設:就是在政治上、思想上、紀律上、作風上、工作能力上加強教育和訓練,按照“依法治警、從嚴治警”的方針,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紀律,把公安隊伍建設成忠實可靠、訓練有素、業(yè)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過硬,能夠統(tǒng)一指揮、快速反應、秉公執(zhí)法,能夠應付政治事件和治安事件的有堅強戰(zhàn)斗力的隊伍。
42.人民警察的素質: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備的政治思想、業(yè)務能力、文化水平、心里特征、身體狀況諸方面條件的總和。
43.政治素質:是指人民警察應具有的政治覺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質和革命人生觀的綜合體現(xiàn)。
44.業(yè)務素質: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務,完成各項任務的實際本領,是公安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的綜合體現(xiàn)。
45.法律素質: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法律知識和執(zhí)法技能的綜合體現(xiàn)。
46.文化素質:不僅指人民警察必須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學歷),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修養(yǎng)。
47.心理素質:是指人民警察在特定任務活動中心理活動的綜合體現(xiàn)。
48.身體素質:即人民警察的本質,包括體力、運動速度、耐力、靈活性、敏捷性等,是人民警察各種才能得以正常發(fā)揮乃至超常發(fā)揮的物質基礎。
49.人民警察的職業(yè)道德: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務活動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guī)范。
50.人民警察義務: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
51.人民警察義務的特點:
1.人民警察義務主體的特定性;
2.人民警察義務具有平等性;
3.人民警察義務直接決定于國家的任用行為。
52.擔任人民警察的條件:
1.年滿18歲的公民;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有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4.身體健康;
5.具有高中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53.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還包括:①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的;②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③曾被辭退或者開公職的;④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⑤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⑥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活動的。
54.人民警察的辭退:是指公安機關對已不具備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在公安機關繼續(xù)工作的人員,解除其與公安機關任用關系的一種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55.人民警察辭退的條件:
1.不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未按規(guī)定程序招收的;
2.連續(xù)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3.不能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
4.因單位調整、撤消、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名額需要調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5.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56.警銜:是區(qū)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57.獎勵: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下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實施的精神和物質上的嘉勉和表彰。
58.懲罰: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整體利益并保證組織的正常運轉,對違反組織紀律并造成損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的處罰措施。
59.警紀處分: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zhí)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60.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即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內部事物。具體說就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部工作運轉程序和公安民警對外發(fā)生聯(lián)系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