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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規(guī)100條(上)
      2022-01-08 07:24
      來源:政華教育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規(guī)100條(上)

      1.憲法對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是如何規(guī)定的?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

      2.憲法對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3.憲法對保護公民住宅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4.公民在行使憲法規(guī)定的自由和權利的時候有哪些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

      5.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七條)

      6.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采取哪些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xiàn)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八條)

      7.公安機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qū)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guī)定,可以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條)

      8.在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實行現(xiàn)場管制?現(xiàn)場管制的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fā)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xiàn)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guī)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

      9.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到什么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

      10.人民警察執(zhí)行命令的準則是什么?

      人民警察必須執(zhí)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zhí)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zhí)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條)

      11.對超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的指令,人民警察應如何處理?

      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zhí)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條)

      12.上級公安機關怎樣履行監(jiān)督職責?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

      13.公安機關的性質和職責是什么?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責。(《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二條)

      14.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分為哪類?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分局內設機構分為綜合管理機構和執(zhí)法勤務機構。執(zhí)法勤務機構實行隊建制,稱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七條)

      15.警察職務怎樣劃分?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分為警官職務、警員職務和警務技術職務。(《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十條)

      16.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則?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

      17.人民警察宣誓的誓詞是什么?

      我宣誓:我志愿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我保證忠于中國共產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zhí)法,清正廉潔;恪盡職守,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愿獻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yè),為實現(xiàn)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奮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五條)

      18.什么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19.什么是過失犯罪?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

      20.未成年人犯罪,依照哪些原則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21.什么是犯罪預備?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22.什么是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23.什么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24.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5.刑罰主刑包括哪些?

      (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26.刑罰的附加刑有哪些?能否單獨適用?

      (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27.管制的期限和執(zhí)行機關是什么?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28.拘役的期限有多長?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29.公、檢、法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有哪些?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30.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包括哪些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31.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32.逮捕的批準、決定和執(zhí)行機關是哪些機關?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33.刑事訴訟法對公安機關在異地執(zhí)行拘留、逮捕是如何規(guī)定的?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zhí)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34.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人應當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35.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拘留后提請逮捕的程序和時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

      36.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有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何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37.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依照什么規(guī)定進行?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38.如何執(zhí)行傳喚、拘傳?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39.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40.刑事訴訟中的期間如何計算?

      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jié)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9條)

      41.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是如何規(guī)定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五條)

      42.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共同管轄是如何規(guī)定的?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六條)

      43.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應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

      44.公安機關應當如何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的義務?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并記錄在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

      45.不得適用取保候審的人員范圍有哪些?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

      46.取保候審的擔保方式和要求有哪些?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

      47.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零五條)

      48.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含義是什么?

      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xù)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xù)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一十條)

      49.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及不予立案的條件和審批程序是如何規(guī)定的?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

      50.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不予立案應如何處理?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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